2021年9月29日 星期三

山西灵石天聚鑫源煤业300万t/a露天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项目获批

时间:2023-06-21 11:13:05来源 :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灵石天聚鑫源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灵石天聚鑫源煤业有限公司300万t/a露天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关于山西灵石天聚鑫源煤业有限公司300万t/a露天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研〔2023〕27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资料图片)

一、山西灵石天聚鑫源煤业有限公司300万t/a露天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项目位于晋中煤炭基地汾西矿区内,行政区划隶属晋中市灵石县段纯镇管辖。井田面积为6.6003km2,设计主要开采10、11号煤层(同时回收2上、2下、4、5、7上、7下、9号煤层原煤),剩余服务年限10年。该项目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采用单斗~卡车间断开采工艺。利用现有的工业场地、调度中心、机修材料库区及现有地面生产系统公辅工程、环保设施等,新增及更新穿孔爆破设备、采装设备、运输设备等设施,并对机修材料库区地面、外运道路进行硬化绿化。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52万元。

山西省能源局以晋能源煤技发〔2022〕178号文同意该露天矿生产能力由150万t/a核增至300万t/a。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以晋环函〔2011〕2490号、晋环函〔2012〕1229号文分别对天聚鑫源露天煤矿45万吨/年矿井项目环评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予以批复,原灵石县环保局以灵环管函〔2016〕6号文对150万t/a露天煤矿现状环评进行了备案,此次环评内容为300万t/a露天矿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天聚鑫源露天煤矿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晋中煤炭基地汾西矿区资源整合区矿井,原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12〕159号文对原规划环评予以审查同意。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西省历史遗留问题煤矿和保供煤矿纳入矿区总体规划调整的承诺函》,晋中煤炭基地汾西矿区总体规划正在修编中,承诺将天聚鑫源300万t/a产能纳入矿区总体规划调整中,并按照国家时限要求完成规划调整和规划调整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保供煤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82号),该项目属于国家保供煤矿项目。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2〕49号)、山西省能源局《关于我省煤矿产能核增项目有关情况的复函》、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评估报告》(晋环研〔2023〕27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矿田位于吕梁山东麓和太岳山西麓间,为低山丘陵区。该矿实现全采区内排,不增设外排土场。矿区范围与灵石县Ⅲ级保护林地存在部分交叉重叠,重叠面积为0.0875hm2,其中灌木林地0.0872hm2,其他林地0.0003hm2,重叠区域未建设地面建(构)筑物或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按照《报告书》要求矿方开采时对林地采取避让措施,保证林地距地表开采境界60米以上,减轻开采对林地的影响。按照“边开采、边复垦”原则,制定详细的地表生态恢复综合整治及土地复垦方案,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区域生态功能不退化。不断优化和完善矿区生态修复措施,不断修复和保障区域生态功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做好内排土场和采掘场的生态恢复工作。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位于郭庄泉域范围内,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要严格按照晋中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灵石天聚鑫源煤业有限公司300万t/a露天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对郭庄泉域水资源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晋中审批(水审)准字〔2023〕4号),做好泉域保护相关工作。重视采煤过程中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跟踪监测系统。对地下水评价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水源的水位、水质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用水造成影响。

加强矿坑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矿坑水经处理后回用于采场抑尘洒水等,不外排。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于厂区及道路洒水、配套选煤厂补充水等,不外排。对现有初期雨水收集池进行扩建,收集后的初期雨水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于厂区绿化及降尘洒水。洗车平台废水经收集后送至矿坑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土岩剥离物和配套选煤厂矸石全部运送至内排土场,严禁随意堆存。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和生活垃圾一同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矿坑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掺入产品煤中外售。废机油和废乳化液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落实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业场地和调度中心采暖季利用集中供热,非采暖季利用太阳能装置热水洗浴。采掘场钻孔采用湿法穿孔凿岩,穿孔机配备除尘设施,并对工作面喷雾洒水降尘;爆破采用多排垂直深孔微差松动爆破,爆破前对预爆区洒水预湿;采装过程中控制装卸高度,逐台次配备高压雾炮降尘,在增湿的条件下,有效降低采装作业的产尘量;采场原煤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或新能源车辆运输,并定期清洗;进出场道路定期维护,并洒水抑尘。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合理布局、消声、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落实清洁运输有效措施。目前,原煤经配套选煤厂洗选后,产品煤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或新能源车辆运送至集运站后通过现有铁路外运。根据天聚鑫源煤业所属集团公司规划,拟建设由配套选煤厂接入后河底集运站的铁路专用线,目前正在办理前期手续。

(六)落实“以新带老”环境整改措施。加快现有洗车平台改造,初期雨水收集池扩建工作。做好外运道路硬化、机修材料库区地面硬化绿化、遗留矿坑的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工作。

三、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开展长期跟踪监测。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五、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和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灵石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和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灵石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其它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仍按照晋环函〔2011〕2490号、晋环函〔2012〕1229号、灵环管函〔2016〕6号文执行。待汾西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及矿区规划环评完成后,须对照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调整本项目相关环评要求。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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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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